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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
发布时间:2022-12-07 点击浏览:

我单位:山东师范大学实验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0736B,山东师范大学实验厂复配型消泡剂项目(济天环报告表【2021】32号)已于2021年6月15日由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天桥分局批复。在实际生产运营过程中发生了变动,依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有关要求,不属于重大变动情形。具体为:

因产品工艺优化调整,替换原3#反应釜1套,容量1000L不变,改变加热方式,由原来的热水锅炉加热变更为导热油加热,配套称重系统、冷凝系统、静态混合系统与真空系统各一套,以上变动均属于优化调整。以上变动未造成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量超过原环评批复的30%,不新增污染物排放,未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属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无需环评情形清单(试行)》中第(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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