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
我单位:山东师范大学实验厂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0736B,山东师范大学精细化学品清洁生产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济环报告书【2014】32号),已于2014年8月7日,由济南市环境保护局批复;实验厂天然气热水锅炉提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济天环报告表[2019]70号)于2019年6月26日由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批复;复配型消泡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1年6月15日由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天桥分局批复;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工程于2021年7月22日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号:202137010500001895。在实际生产运营过程中进行技术改造,设备发生了变动,依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有关要求,不属于重大变动情形。具体为:
(一)我单位现有一台0.7MW热水锅炉,目前锅炉故障频率增加,为保证生产平稳、安全运行,计划更换一台新锅炉配套低氮燃烧机,新锅炉热功率、用途与原锅炉一致,属于等效替换,不会新增污染物排放。
(二)我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乙醇不凝气,经冷凝器和活性炭吸附箱处理后,通过18米高的排气筒排放至外界环境。提升处置效率,计划新增一台活性炭吸附箱,与原有活性炭吸附箱串联,再通过排气筒排放至外界环境,已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号为202537010500000103。
以上变动均属于辅助设备优化调整,未造成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量为超过原环评批复的30%,不新增污染物排放,未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属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无需环评情形清单(试行)》中第(二)种情形。
对于上述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的相关内容,我单位在山东师范大学实验厂有限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我单位承诺填报公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内容不实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我单位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