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
2025-07-31
我单位:山东师范大学实验厂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0736B,山东师范大学精细化学品清洁生产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济环报告书【2014】32号),已于2014年8月7日,由济南市环境保护局批复。
因市场存量竞争激烈,客户对产品售价和产品品质提出更高的要求。为增强产品竞争力,持续提升市场份额,我单位拟对辅助设备公用工程(冷却塔、冷冻机)、干燥系统进行更新升级。通过提高冷凝效率和干燥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升产品品质(将现有产品水分指标上限由1500ppm降低至1000ppm)。依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有关要求,不属于重大变动情形。具体为:
变动信息:原冷却塔1套,型号:处理量为80m³/h,改造后冷却塔型号:DNT-150,处理量:120m³/h;原冷冻机1台,型号:INCM-180,冷量:180 kw,改造后型号:RC-2-410B-W,冷量:370kw;原干燥系统为1500L干燥机和2000L干燥机各1台,拟增加1500L干燥机1台。该产线主设备反应釜、薄膜蒸发器及离心装置均未发生变动,增加干燥机只用于降低每台干燥机投料比例,加强产品水分指标控制。此次变动均为辅助设备优化调整,生产工艺未发生变化,未造成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量为超过原环评批复的30%,且未新增污染物排放,属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无需环评情形清单(试行)》中第(二)种情形。
对于上述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的相关内容,我单位在山东师范大学实验厂有限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我单位承诺填报公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内容不实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我单位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