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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
发布时间:2024-03-29 点击浏览:

我单位:山东师范大学实验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0736B,山东师范大学实验厂复配型消泡剂项目(济天环报告表【2021】32号)已于2021年6月15日由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天桥分局批复。在实际生产运营过程中发生了变动,依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有关要求,不属于重大变动情形。具体为:

因产品工艺优化调整与淘汰落后工艺装置要求,新增板式换热器(不锈钢,5㎡)1台、成品暂存罐(pp,6m³)1台、成品暂存罐(pp,3m³)1台、去离子水储罐(pp,5m³)1台、储水高位槽(pp,5m³)1台、灌装机(不锈钢防爆,25Kg)1台、制水机(2m³/h)1台,配套循环泵、打水泵、打料泵、流量自控系统,以上变动均属于优化调整。以上变动未造成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量超过原环评批复的30%,不新增污染物排放,未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属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无需环评情形清单(试行)》中第(三)种情形。

现对于上述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的相关内容进行公示,我单位承诺公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因公示内容不实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我单位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特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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